2026年7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并歸口的《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擬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持續深化,我國自動駕駛技術加速迭代突破,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有序推進,2025年兩款L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車型獲得附條件準入許可。為積極適應產業快速發展對標準化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快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標準體系建設和重點急需標準研制,自2025年起組織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啟動《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工作。
《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適用于搭載L3級、L4級(高度自動駕駛)系統的M類和N類車輛,不適用于自動泊車系統。該標準立足我國產業發展與行業監管實際需求,兼顧技術可行性、產業適配性與落地實操性,構建了維度完整、要求清晰、適配國情的安全要求體系。一是健全企業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機制,筑牢安全根基。標準要求車輛制造商從安全方針、風險管理、安全保證、安全提升四個維度,建立覆蓋產品設計開發、生產制造及部署后全過程的保障能力,從源頭降低自動駕駛系統潛在的安全風險。同時,明確車輛制造商應在自動駕駛系統研發驗證過程中組織開展相應的仿真、場地及道路試驗,并確保相關試驗資源和條件滿足研發驗證要求。二是強化系統動態駕駛任務執行能力,保障使用安全。標準要求自動駕駛系統安全水平應至少達到正在承擔動態駕駛任務的合格且專注駕駛人的水平,同時不得對用戶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安全風險。在此基礎上,明確系統在各類場景下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的安全要求,并明確最小風險策略的觸發和執行要求。三是規范人機交互與用戶告知要求,防范誤用濫用風險。標準要求自動駕駛系統的激活和退出過程應安全,并明確就緒、激活、退出等狀態信息及信號的提示規范。對于L3級自動駕駛系統還應具備駕駛人接管能力監測功能。同時,要求車輛制造商除產品使用說明書外,還可通過、車載顯示終端等渠道清晰告知用戶駕駛自動化等級、能力范圍、局限性、控制策略及用戶角色轉換等關鍵信息,引導用戶正確認知與使用。四是完善多維度檢驗檢測方法,保障標準可落地實施。標準構建“企業保障能力檢驗+安全檔案檢驗+確認性試驗”多位一體的檢驗檢測體系,對企業安全保障能力和產品安全檔案的完整性和魯棒性等進行檢驗。在此基礎上,由第三方檢測機構依據GB/T 41798《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功能場地試驗方法及要求》、GB/T 44719《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功能道路試驗方法及要求》和GB/T 47025《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功能仿真試驗方法及要求》推薦性國家標準,綜合采用場地試驗、道路試驗、仿真試驗等方法開展確認性試驗,確保對自動駕駛系統實際能力進行全面檢驗檢測。
與此同時,我國牽頭制定的聯合國自動駕駛系統全球技術法規(ADS GTR)于2026年6月正式獲批發布。與ADS GTR相比,我國標準對L3級、L4級自動駕駛系統提出更為細化的技術要求,進一步明確不同級別產品的安全邊界,完善用戶使用告知、操作培訓等要求,創新性構建了統一的標準化試驗場景體系,在保持核心技術要求與國際法規協調一致的同時,更貼合我國道路交通環境與行業管理實際需要,更具有落地實施的可行性。
《智能網聯汽車 自動駕駛系統安全要求》的發布實施,為自動駕駛產品明確了統一的安全準入基線,對規范自動駕駛技術研發應用、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壓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護航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扎實做好標準的宣貫解讀與實施執行,強化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管理,保障自動駕駛系統安全合規應用;同時,持續完善自動駕駛試驗方法、安全事件數據交互與管理系統等配套標準,加快構建完善的智能網聯汽車監管體系,加速自動駕駛技術產業化規模化進程,引領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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